新生甄選 2023.08.08
第一條 | 本甄選辦法申請資格為本校在學學生。 |
第二條 | 本甄選辦法分二階段:由本中心統籌辦理報名及收件,而後轉交各系所負責老師進行初試推薦工作;複試由本中心專任教師、實習合作學校校長或教師、或校內外專家擔任「複試委員」,進行複試工作。 |
第三條 | 本校在校生參加申請修習教育學程甄選條件: 一、操行成績須達80分以上(或達相對於等第制之等第)。 二、大學部學生:前一學年(期)學業成績平均70分以上(或達相對於等第制之等第)或班級排名為前75%。 三、研究生:前一階段學業成績平均70分以上(或達相對於等第制之等第)。 |
第四條 | 報名時應繳交下列資料: 一、 報名表。 二、 在本校歷年成績單(研究生亦需附大學部成績單)。 三、 學經歷補充文件。(如:班/年級排名) |
第五條 | 初審方式:由各系所負責老師進行查核與推薦。 一、 書面資料審查標準如下:各系(所)負責老師針對學生之學科專業、書面資料及身心條件進行審查。依極力推薦、推薦、勉予推薦、不推薦,四擇一。 二、 經本中心會議確認進入複試之名單。 |
第六條 | 複試方式: 一、 複試時,考生依任教學科(或學習領域)分組,由複試委員面試之。 二、 複試時,必須包含預計任教學科之專門課程科目五分鐘試教。 三、 複試之評分標準包括台風、咬字清晰度、表達能力、對教育熱忱程度、人格特質性向、教育理念等。 |
第七條 | 最後錄取之人數由本中心會議依據當次考試學生表現情形決定之,必要時得不足額錄取。 |
第八條 | 報名所繳證件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塗改不實或應試時有舞弊等情事,一經查明,取消報名與錄取資格。如結業始發覺者,除取消其「修畢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外,並公告之。 |
第九條 | 若欲中途放棄修習資格,須於加退選結束前三天辦理,以免損及其他同學權益。若甄選入學程後第一學期未修教育學程課程一門以上,則視同放棄修習資格,放棄資格之名額不再遞補。 |
第十條 | 本辦法經本中心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