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學程修課 2023.08.08
第一章 | 總則 |
第一條 | 本校為妥善辦理教育學程修習相關事項,特依據師資培育法、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及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注意事項等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本本校教育學程培育類別為中等學校師資,招生名額以教育部年度核定各學年度師資生名額辦理。 |
第三條 | 一、師資培育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其教師資格之取得,自師資培育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年內,得先申請修習教育實習,免受師資培育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二、師資培育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其教師資格之取得,得依師資培育法第十條規定辦理,或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內,得適用師資培育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免受師資培育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
第四條 | 本校修習教育學程之師資生如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完成教育實習且成績及格。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 |
第二章 | 教育學程修習資格 |
第五條 | 本校學士班二年級(含)以上及碩士、博士班學生在校期間經甄選錄取者,得修習教育學程。 |
第六條 | 本校教育學程師資生之甄選依「國立中央大學中等學校教育學程學生甄選辦法」規定辦理。 |
第七條 | 本校教育學程師資生之甄選,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辦理。甄選錄取者,應於規定期限內向本中心報到,逾期未辦理報到視同放棄,其名額由該次甄選備取者依期限按修正版 2 順序遞補至該次甄選年度之開學前為止。 |
第八條 | 應屆畢業生已修滿主修系所畢業學分,但未錄取教育學程甄選學生,不得以等待參加甄選或修習教育學程課程原因申請延緩畢業。 |
第九條 | 教育學程甄選錄取之正取生,應於甄選辦理次學年度第一學期辦理教育學程選課,否則以放棄錄取資格論,該學年度甄選名額不再遞補。 |
第十條 | 學生經教育學程甄選錄取為師資生後,其已修習之教育學程專業課程科目學分,不得計入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內。 已具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資格之師資生,應屆畢業並升學至本校碩、博士班者,經本中心審核同意後,得移轉師資生資格修習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其已修習之學分數與教育學程修業期程得併入計算,惟仍應依規定修滿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修科目學分數及教育學程修業期程。 (完整資訊待系統完成上架為準) |
選修教育學程課程(即EP課號)者,開學選課確認後,出納組會將繳款通知單請系所轉交,請按時繳交「教育學分費」,未繳納者將於期中註銷所選課程之修課記錄。
依據教育部規定,教育學程課程包括: 教育專業課程:,所需「必修」不得少於 7 科 16 學分,「選修」不得少於 3 科 6 學分,自由修習 2 科 4 學分,計 12 科 26 學分。另外半年實習機構之教育實習 4 學分。本校之「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及「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均為 3 學分之設計,共計修習之學分數至少 26 學分,應修課程說明如下:
教育專業課程:
(1)教育基礎必修課程:自教育心理學、教育哲學、教育社會學三科目中,至少選兩科修習,計 4 學分。
(2)教育方法必修課程:自教學與學習原理、班級經營、學習評量、輔導原理與實務、教學與學習科技素養、課程發展與設計六科目中,至少選三科修習。計 6 學分。
(3)教育實踐必修課程: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或自然領域教學實習,各 3 學分,兩科計 6 學分。
(4)選修科目及學分:教育基礎、教育方法及教育實踐,三類選修群各群至少修習一科,三科計 6 學分。
*** 所修習教育基礎課程 6 學分[必修 4 學分+選修 2 學分]、教育方法 8 學分[必修 6 學分+選修 2 學分]及教育實踐 8 學分[必修 6 學分+選修 2 學分]三群課程之必選修需符合最低學分要求後計 22 學分,餘 4 學分課程可自由再修習各群未修習的課程。 教育實習課程:為培育教師之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計 4 學分。 必須參與「生涯規劃及職業教育與訓練」 18 小時工作坊。 教育學程修課期間必須完成實地學習 54 小時
(完整資訊待系統完成上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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